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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

发布于 2023-10-26 12:55 阅读(

本文摘要:《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农业保险的强迫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

上述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原则,缺少涉及的明确法律规范。农业保险在发展中不存在的制度缺陷,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监管面对很大的艰难与不确定性。

为提升农业抵挡灾害事故的能力,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与农民收入安全性,减缓制订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变得十分最重要,这也是完备农业反对维护体系的关键所在。□杨立旺 段颖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具备最重要意义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不受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农业抵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薄弱;而每年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给极大的损失,迫切需要创建有效地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集中机制。农业保险是解决问题“三农”问题和农村自然灾害集中的最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非常重视,2004年至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明确提出明确要求。

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对农业保险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认为在农业灾害高发的中国,薄弱的农业必须辅之以适当政策扶植的农业保险保驾护航。2006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反对政策,探寻创建合适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并明确提出了建构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拒绝。

与此同时,保险业对农业保险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探寻与经营。从1982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总计分担保险金额为9479亿元,赔款开支91亿元,为19亿亩精美作物,5800万头牲畜获取了保险确保。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是农业反对维护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积少成多、集中风险、很快支付的特点,避免“重灾致贫”,减低政府开销,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整体平稳具备最重要起到。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面对的艰难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展和涉及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的发展挽回了频仍衰退的局面、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反对力度逐步增大、新的试点模式层出不穷。应当说道,农业保险的发展获得了显著效益。一是批设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设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互相保险公司等三家有所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农业保险公司融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大大探寻合适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路子,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二是在部分省市(自治区)依赖地方政府反对积极开展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中国电信、为政府驻华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获得了初步成效。

如2005年宁夏、内蒙古、湖北、云南、北京、黑龙江、四川、安徽等省市区的部分地市陆续积极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三是部分农作物领域展开了互惠保险的尝试。据资料表明,2005年农业保险对多达5600万亩的农作物和1.1亿头牲畜(家禽)获取了保险确保。

使农业保险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农业保险发展面对的艰难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未创建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既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也影响了农业平稳发展;行进中的一些深层次艰难影响了农业保险又好又慢的发展:一是缺少统一的政策扶植措施,农业保险的经营发展面对较小艰难。目前,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主要依赖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积极争取,缺少长效保障机制。

财政补贴主要是保险费补贴,或者是统一的试点补贴资金,从长年看,无法确保保险公司在成本高昂的现状下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试点面不长,受益农民数量受限,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缺少内在的积极性,是影响农业保险深入开展的最重要因素。

二是巨灾风险集中机制仍未几乎创建。在风险集中方面,主要靠保险公司自行分保。

对巨灾风险,仅有部分地方政府给与了类似救济。如何创建合适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集中机制与再保险决定是农业保险经营无法规避的最重要问题。三是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制度缺陷问题更为引人注目。

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还是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都没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不具体,一旦再次发生农业保险的纠纷,将带给法律限于问题。最重要的是,农业保险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利用自然灾害救济缴纳条款,反对本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绿箱政策”。

西方国家利用制订农业保险法律来扶植农业产业的发展,使本国农业产品更加具备国际竞争力。因此,农业保险法律不仅关系到有数的保险法律关系问题,堪称一个国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增进本国农业发展和提升农业产品竞争力的最重要战略自由选择。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凸显法律缺陷的严重性与紧迫性,亟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与增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是解决问题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最重要措施我国农业保险在试点过程中突显的制度缺陷问题,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面对很大的制度瓶径。

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是政策扶植问题没通过法律加以具体,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面对很大的经营压力,不存在发展困境。一方面,经营农业保险不会带给潜在的或者现实的亏损,商业保险公司缺少内在的经营动力;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迫切需要利用保险机制来消弭和集中,而保险业本身也不存在扩展新的服务领域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核心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民缴付艰难、保险公司经营艰难、巨灾损失的不确定性艰难和农业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等多个方面上。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国家期望其为国民经济作出更加多贡献;而转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财力的大大强化,国家不仅减免了农业税,而且实施“多转售、较少所取、放活”政策,不具备了反哺农业的措施与财力。因此,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方式解决问题农业发展中的问题,既是一项最重要的国家职能,也是我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自然灾害救济缴纳条款反对发展我国农业的最重要展现出。国家密码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最重要手段是通过法律手段,具体国家与地方对投保农业保险的生产者给与补贴、对经营农业保险(不含原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给与补贴并创建巨灾风险基金。

因此,制订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职责和涉及的政策扶植措施,既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必须,也是规范农业保险经济活动的必须。通过制订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来推展农业保险的发展与规范农业保险经济不道德,是各国通行的作法,我国不应充份糅合国际农业保险法律的经验,以推展我国农业保险法律进程和农业保险的发展。

国际农业保险法律的经验及救赎西方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推展莫不利用农业保险法律来实施;一些亚非国家,也侧重利用世贸组织自然灾害救济缴纳条款,通过制订农业保险法,具体涉及的政策扶植措施,推展农业与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于1938年施行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于1947年施行《农业灾害补偿法》、西班牙于1978年施行了《农业保险法》、法国于1900年制订了《农业互惠保险法》。实践证明,通过专门法律推展农业保险发展,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合乎国际惯例的最重要措施,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的法律经验有一点我国在法律过程中糅合与自学。

农业保险法律的内容十分非常丰富明确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法国、日本等国农业保险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来看,内容十分非常丰富、规定十分明确。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共7章149条,近7万字。

还包括农业保险的组织、农业保险业务(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旱田保险、园艺设施保险、给定保险)、农业保险联合会、农业再保险、农业灾害补偿等众多内容。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共计十四章,近4万字。还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创办、农作物保险、反复保险、巨灾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农业可保标的、非保险农作物灾害补偿、产品研究与研发、非保险农作物援助计划等内容。西班牙《农业保险法》共计十章,近2万字。

还包括可保风险(农业风险、畜牧业风险、林业风险)、农业保险合同、灾害与赔偿金、农业保险计划、私人保险机构、国家保险机构、保险总局与保险赔偿金集团、财政补助金与补贴、农业信贷与反对措施等众多内容。综上所述,西方主要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内容十分非常丰富,规定十分明确,富裕操作性。无论从法律目的、农业可保标的与风险,还是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巨灾风险、信贷扶植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反映了该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与路径自由选择。

多次修改保证农业保险法律不断完善根据新的形势对农业保险法律及时作出调整,是西方农业保险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无论日本、西班牙等国,还是美国,其农业保险法律都经过大大的补足完备,最后构成了现在的经营模式。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改动了14次。

农业发展的形势与内容再次发生了变化,必定必须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作出改动,使其不断完善,保证生命力。具体涉及部门职责,保证农业保险法律贯彻执行农业保险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农业部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部门、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与环节,如果任一环节经常出现因应上的问题,都将造成农业保险法律上所规定的内容无法贯彻落实。

因此,农业保险法律对所牵涉到的部门职责,展开了明确规定。涉及部门职责确切、相互协作是保证农业保险法律生命力的最重要确保。完备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工作的建议为作好农业保险法律的打算工作,自200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就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法律问题展开了了解调研。

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早已划入了2007年国家法律计划。农业保险的法律月启动。法律的必要目的,应该是创建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建构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解决问题当前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艰难。

鉴于我国农业保险尚能正处于试点阶段,迫切需要法律扶植,法律应该坚决 “宜细不应粗”原则与“宜早于不应太迟”原则。从内容上谈,法律内容无法面面俱到,解决问题当前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艰难就讫;从实施时间上谈,不应尽快实施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指导与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

同时,法律不应侧重解决问题政策扶植问题。回应,国际的通行作法是,国家既给与保险费补贴,也给与经营费用补贴和再行保险费补贴,并分担巨灾风险损失。其政策扶植措施和具体做法,有一点我国糅合与自学。

此外,法律不应具体涉及部委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与分工问题。农业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的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增加互相协商成本是推展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法律不应充分发挥涉及部门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大力起到,构成合力,联合增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只有构成了分工具体、相互合作的机制后,农业保险才不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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